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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钟大明申请执行李绍敏、隆昌朝辉投资有限公民间借贷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3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大明,李绍敏,隆昌朝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钟大明,男性,1952年7月15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李绍敏,男性,1969年8月25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隆昌朝辉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隆昌县金鹅镇石油本院在执行钟大明与李绍敏、隆昌朝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仅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两笔合计14755.37元(含执行费100元),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征求申请执行人钟大明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吉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力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