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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苏其旺与林淑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其旺,林淑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965号原告:苏其旺,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实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丽,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苏其旺与被告林淑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其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其旺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苏其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