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苏其旺与林淑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其旺,林淑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965号原告:苏其旺,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实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淑丽,女,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苏其旺与被告林淑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其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其旺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苏其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