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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清苑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清苑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朱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清苑区迎宾小区一期1号楼3单元501室和清苑区中心街中华胡同房产各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清苑区迎宾小区一期1号楼3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0102**)和清苑区中心街中华胡同房屋(产权证号0043**)各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