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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长龙、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龙,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胡长龙,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新塘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7993842。法定代表人:岑友坤。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646号胡长龙与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长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2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