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灿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德华,郑树玉,肖家利,郑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8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0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被执行人上海灿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德华。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德华,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树玉,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灿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德华、郑树玉、肖家利、郑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灿晖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被告上海灿晖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90,954元;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德华、郑树玉、肖家利、郑孝富为被告上海灿晖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4,46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3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华麟书 记 员 吕 欣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