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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8636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029号华宇广场1号地下二层B2-09,地下一层B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236247。法定代表人:李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总经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赔偿原告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日,原告在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购买了一袋散称百乐芬糕点(生产商:河南豪峰食品有限公司),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日,保质期6个月,该商品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原告在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购买了一袋散称百乐芬糕点(生产商:河南豪峰食品有限公司),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日,保质期6个月。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购买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日、保质期6个月,而购买的时间为2017年1月2日,该食品已经过期。被告作为商品的销售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贾龙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嘉茂分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贾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