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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王泽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王泽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吴玩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十一号街以东六号路以南怡景花园*******号。负责人: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如,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壮煜,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升新河晓翠路东二区第**幢***号。负责人:陈炳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标,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吴玩松,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下称紫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泽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下称都邦保险公司)、原审被告吴玩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王泽如的伤残重新做出鉴定,再行改判;2.紫金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事实与理由为:一审判决对紫金保险公司提出对王泽如伤情作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判决,严重损害紫金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王泽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并且鉴定机构没有向紫金保险公司出具其具备作出伤残等级的资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王泽如既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也未按规定与紫金保险公司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在紫金保险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委托鉴定,完全剥夺紫金保险公司的知情权。粤榕江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5011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记性;一侧眼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但是王泽如就诊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记录的眼睑是正常的,并没有记载眼睑下垂,也没有描述眼睑畸形等情形,因此,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不应予以采纳。王泽如庭审时口头答辩称:紫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明显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都邦保险公司庭审时口头答辩称:一、根据事故认定书,标的车驾驶员使用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携带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标的车驾驶员的驾驶证到2015年2月17日已到期,直至2016年9月6日出险时仍未申领换证,驾驶证过期满一年以上被注销驾驶证,应属无证驾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时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驾驶人员吴玩松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驾驶证已过期满一年以上,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被保险人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与我司的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免责范围,我司商业险应拒赔。二、一审判决计算金额有误,鉴定费重计,多计了2700元。吴玩松庭审时口头答辩称:我的驾驶证到2025年才到期,属于有效期限内,只是当时还没有去换证而已。王泽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紫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泽如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120000元。二、都邦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泽如经济损失22972.1元,吴玩松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紫金保险公司、都邦保险公司、吴玩松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6日11时30分左右,吴玩松驾驶粤V×××××轻型厢式货车沿揭东区月城镇英蓝线自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英蓝线玉步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周,与王泽如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泽如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玩松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泽如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泽如被送到揭阳××揭东区新亨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16年11月23日王泽如出院。医院诊断王泽如的伤情为:1、右眼脸皮肤软组织挫裂伤;2、头皮血肿;3、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4、脑震荡;5、外伤性角膜炎;6、玻璃体混浊。王泽如在揭阳××揭东区新亨镇中心卫生院的住院费为12249.58元。2017年1月13日,王泽如委托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鉴定,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粤榕江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5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本次车祸外伤评定为伤残等级十级。2、被鉴定人目前已医疗终结并定残,不予评定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3、护理期限评定为78天,护理期限78天建议配备护理人员1名。4、营养期限评定为30天,建议给予营养费600元。5、误工期限评定为90天。吴玩松驾驶的粤V×××××轻型厢式货车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50万元,商业险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商业险的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泽如因交通事故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吴玩松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事故造成王泽如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吴玩松驾驶的粤V×××××轻型厢式货车在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都邦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险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吴玩松造成王泽如的损失应由紫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王泽如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都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对王泽如请求的各项赔偿作出如下认定:1、医疗费:根据揭阳××揭东区新亨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结合相关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可以确认王泽如的住院费为12249.58元(吴玩松为王泽如垫付住院费3000元,王泽如自己支付住院费9249.5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泽如住院期间按每天100元计,即78天×100元/天=7800元。3、营养费:按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确认为600元。4、护理费:综合考虑王泽如的伤情及所评定的伤残等级,按鉴定意见,护理期限78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即75017元/年÷365天×78天×1人=16031元。5、误工费:王泽如在揭阳××揭东区新亨镇老银腌制厂上班并且每月工资3600元。按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误工期限为90天,即3600元/月÷30天×90天=10800元。6、残疾赔偿金:王泽如系农村户口,因此王泽如应按其户籍所在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1处,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0.4元。即13360.4元/年×20年×10%=26720.8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王泽如的女儿蔡冰婷2004年10月7日出生,应获抚养费赔偿5.5年,王泽如的配偶蔡楚辉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103.0元,即11103.0元/年×5.5年×10%÷2人=3053.3元。(2)、王泽如的儿子蔡锐城2007年11月29日出生,应获抚养费赔偿8.5年,王泽如的配偶蔡楚辉应共同承担抚养义务,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103.0元,即11103.0元/年×8.5年×10%÷2人=4718.8元。(3)、王泽如的父亲王致金1938年2月12日出生,应获赡养费赔偿5年,王泽如的弟弟王泽贤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1103.0元,即11103.0元/年×5年×10%÷2人=2775.8元。以上三项合共10547.9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泽如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1处,后果较为严重,可确定为5000元。9、鉴定费:以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开具的发票为准,即2700元。10、交通费:王泽如请求赔偿交通费3000元,酌定为1500元。以上1至10项共计93949.28元。吴玩松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泽如:医疗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26720.8元、护理费16031元、交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547.9元、误工费108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0599.7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王泽如与吴玩松按责任分担,王泽如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吴玩松承担70%的责任,即王泽如应自行承担(93949.28元-80599.7元)×30%=4004.87元,吴玩松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93949.28元-80599.7元)×70%=9344.71元,抵除吴玩松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吴玩松还应该赔偿王泽如9344.71元-3000元=6344.71元。吴玩松驾驶的粤V×××××轻型厢式货车在紫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都邦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且商业险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吴玩松的赔偿责任应该由紫金保险公司和都邦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至于吴玩松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吴玩松可依据保险合同向都邦保险公司主张返还,本案不予处理。由于王泽如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粤V×××××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已足够赔偿,故吴玩松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泽如80599.7元。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泽如6344.71元。三、驳回王泽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9元,鉴定费2700元,由王泽如负担1600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4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9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围绕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关于紫金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对王泽如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问题。广东榕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一家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并无不当。虽然该鉴定是当事人自行委托,且紫金保险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来推翻该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紫金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对王泽如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紫金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一审判决对于鉴定费重复计算,应从一审案件受理费中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王泽如负担623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06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树城审 判 员  卢树君代理审判员  林树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翠梅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