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全椒县开源物流有限公司、史德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开源物流有限公司,史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开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德付,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全椒县开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史德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86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星人民陪审员 尤 龙人民陪审员 陈 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