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明谷与谢红华、刘孟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谷,谢红华,刘孟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759号原告谢明谷,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现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梁浩,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红华,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被告刘孟和,男,住江西省南康市,系被告谢红华的丈夫。原告谢明谷诉被告谢红华、刘孟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明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明谷负担。审 判 长  陈永超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