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云绿茶菊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云绿茶菊销售有限公司,方卫平,方继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6113220G(1-1)。法定代表人:李吾卫,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歙县云绿茶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注册号341021000022186(1-1)。法定代表人:方卫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卫平,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继洲,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歙县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歙县云绿茶菊销售有限公司、方卫平、方继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歙县云绿茶菊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号为歙私房字第2012023010101、2012023020101、2012023030101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歙县云绿茶菊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歙私房字第2012023010101、2012023020101、2012023030101号的房产,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