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刘斌、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刘斌,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红,女,生于1976年5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刘斌,男,生于1977年7月2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赵艳,女,生于1982年6月2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刘斌、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斌、赵艳未按生效的(2016)川19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斌、赵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杨红在原案审理程序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与判决结果之间有瑕疵,虽本院在执行中组织和解,但至今被执行人刘斌、赵艳未履行,现该案已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