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岳义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岳义山,刘尔苗,厦门义和源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9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主要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义山,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尔苗,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厦门义和源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8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岳义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义山、刘尔苗、厦门义和源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28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