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苏尚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尚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洋河镇钟家辛庄村前。法定代表人:周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蓥,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尚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788号。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诚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尚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尚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青岛诚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李晓琼审判员 蒋毅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