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开文张玉兴与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赵飞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文,张玉兴,赵飞霞,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017号原告:王开文,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玉兴,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飞霞,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4号,注册号500236000579041。法定代表人:龙世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霞,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7059663001B。法定代表人:赵飞霞,经理。原告王开文、张玉兴与被告赵飞霞、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开文、张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飞霞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奉节县海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开文、张玉兴承认自己系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工,被告是向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钱,该公司就将出借的款项通过原告王开文、张玉兴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入被告的账户,并以原告王开文、张玉兴个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本案的出借人是重庆市夔源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是王开文、张玉兴。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意,原告亦非被告借得款项的实际权利人,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借贷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开文、张玉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