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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春霞与陈海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霞,陈海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1136号原告:陈春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系原告丈夫,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海珍,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春霞与被告陈海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春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实际情况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霞撤诉。本案受理费11236.6元,减半收取计5618.3元,由原告陈春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君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