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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谯利娟申请重庆市恒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谯利娟,重庆市恒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85号申请人谯利娟,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恒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60-9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42883290。法定代表人蒋中文,重庆市恒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人谯利娟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恒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恒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1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