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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成品与杜申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品,杜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品,男,生于1977年10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杜申超,男,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品与被执行人杜申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