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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晓武与吕戈杰、李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武,吕戈杰,李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526号原告:周晓武,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吕戈杰,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李曼,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武诉被告吕戈杰、李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晓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周晓武撤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周晓武负担。审 判 长  熊爱武审 判 员  戴大志人民陪审员  丁时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