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艳玲、杨海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玲,杨海静,杨海涛,杨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14号申请人李艳玲,女,1953年7月生,汉族,市民,住单县。申请人杨海静,女,1983年1月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杨海涛,男,1980年5月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杨朋玲,男,1953年6月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请求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朋玲应支付申请人一方16320元(其中执行费用13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