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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上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上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947号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兴隆路288号三江佳苑小区1栋7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50857578C。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清,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上钢,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上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宾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咏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