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云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兰,其他人员共,湖北冰星冷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郑云兰。申请人及其他人员共81人,名单见()鄂0921初字第967-10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冰星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住孝昌县城区。法人:祝明辉,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关于郑云兰等81人与湖北冰星冷食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921民初967-1048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冰星冷食有限责任公司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冰星冷食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湖北冰星冷食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鄂0921初字第967-10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冰星冷食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