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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长义申请那仁乌力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义,那仁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义,男,汉族,陈巴尔虎旗水利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那仁乌力吉,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义与被执行人那仁乌力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那仁乌力吉自动履行,于2017年8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长义79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2.0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文 文审判员 白满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满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