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X、肖XX与冯X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肖XX,冯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王X。申请执行人:肖XX。被执行人:冯X。本院在执行王X、肖XX与冯X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冯X一次性支付案款2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王X、肖XX表示同意。现被执行人冯X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X、肖XX已将该案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刑初字第00168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