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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诉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尹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790号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尹xx,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克山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