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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旬邑某合作社诉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邑某合作社,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旬邑某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429MA6XMY502G。法定代表人:焦某,男,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某,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焦某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魏某已履行案件标的额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焦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的裁定;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70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 爱 民审判员 张 喜 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第五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