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恢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冷琼与刘武平、蒋显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琼,刘武平,蒋显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琼,女,生于1967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武平,男,生于1965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被执行人蒋显菊,女,生于1968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冷琼与刘武平、蒋显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被执行人刘武平有川AQ62**号江淮牌车辆一辆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委托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在二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刘武平所有的川AQ62**号江淮牌车辆一辆予以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遂宁市安居区分水镇人民政府的预期应收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但该款工程款未拨付,暂无法扣划。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本院虽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现无法处置。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恢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