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艺与沈印权、铜仁市恒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艺,沈印权,铜仁市恒辉商贸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111号原告:姚艺,男,1987年7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沈印权,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铜仁市恒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伍寰清水湾第1栋2-13-2号。法定代表人:沈印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19号半岛豪苑八栋3层。负责人:杨长胜,该公司经理。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阳饭店24层G8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姚艺与被告沈印权、铜仁市恒辉商贸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姚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庆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