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伟栋与汤佳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栋,汤佳莹,朱慧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3479号原告:周伟栋,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军,上海市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懿,上海市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佳莹,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朱慧俊,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二村***号***室。原告周伟栋与被告汤佳莹、第三人朱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伟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佳莹、第三人朱慧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伟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于第三人朱慧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在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佳莹、第三人朱慧俊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周伟栋与朱慧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6日朱慧俊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周伟栋借款5万元,双方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1日。可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慧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后经周伟栋催讨,朱慧俊于2016年1月向周伟栋补写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朱慧俊向周伟栋借款5万元整,原定于2015年12月1日归还,现逾期未归还,将于2016年1月18日将名下闽JGXX**汽车作为抵押交于周伟栋,并承诺2016年3月15日前归还全部欠款;如在2016年2月5日前归还,不收取利息,如在2016年2月5日后归还,将支付3,000元利息。事后,朱慧俊于2016年2月5日、同年2月23日分别归还原告1,000元、2,000元。同年4月5日朱慧俊又分两次转账给周伟栋3,000元和4,000元,其中3,000元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2月5日的利息。剩余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就周伟栋与被告朱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沪0115民初5235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慧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伟栋43,000元;二、被告朱慧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周伟栋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的43,000元的利息;三、被告朱慧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周伟栋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43,000元的利息。判决生效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朱慧俊与汤佳莹于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27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朱慧俊所负债务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债务发生于其与汤佳莹婚姻存续期间,故周伟栋作为债权人要求汤佳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责任范围应以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范围为准。汤佳莹、朱慧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佳莹对于第三人朱慧俊于2016年11月9日前归还原告周伟栋人民币4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汤佳莹对于第三人朱慧俊于2016年11月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周伟栋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的人民币43,000元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汤佳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啸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