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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马冬平,徐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608号浦发银行合肥综合中心合肥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11409。负责人:董琢理,行长。被执行人: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菜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07382P。法定代表人:马冬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45号紫荆商务广场1幢、2幢及商业2-3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1034992。法定代表人:张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冬平,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恒,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系马冬平的配偶。本院在执行丁学书申请执行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马冬平、徐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532977.08元(截至5016年8月7日),诉讼费84598元,律师费3813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5678元,合计9731383.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自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马冬平、徐恒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9731383.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自2016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