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700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红,保定市莲池区天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刘丹凝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 员代 建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