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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未年审的鲁CXXX**号(注销)小型客车沿着步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巴黎夏日商铺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碰到商铺台阶致车轮爆胎,车辆失控又撞到了路边的商铺及冒良平停在路中间的苏FXXX**号轿车,致店门及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危险驾驶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俊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