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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肖文兰、刘娟、刘某、刘婧申请执行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兰,刘娟,刘某,刘婧,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肖文兰,女,1963年5月3日出生,住文县。申请执行人:刘娟,女,1984年4月3日出生,住文县。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15年2月27日出生,住文县。申请执行人:刘婧,女,1984年4月3日出生,住文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住文县。本院在执行肖文兰、刘娟、刘某、刘婧与张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刚服刑出狱,无银行存款,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甘1222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助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