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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谭玉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谭玉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097号原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1幢1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3871F。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泉,男,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谭玉秀,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玉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