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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锐、曾庆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锐,曾庆伟,刘冲,赵延献,赵素华,杜斌,赵金三,长葛市恒茂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14号申请人张锐,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曾庆伟,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刘冲,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亚丽、杨东梅(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延献,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址。被申请人赵素华,女,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被申请人杜斌,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赵金三,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长葛市恒茂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孟排村。法定代表人敬金冬。申请人张锐、曾庆伟、刘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延献、赵素华、杜斌、赵金三、长葛市恒茂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