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乾泰顺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乾泰顺物资有限公司,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乾泰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开发区永兴路4号。被执行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36-30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乾泰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乾泰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乾泰顺物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刚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