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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与贺天佑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贺天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庄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守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天佑,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天佑仓储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天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17年8月7日,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贺天佑在庆阳农商行肖金支行×××号账户内存款8791.11元。现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贺天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天佑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天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庆新果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贺天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