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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郑剑、翟同军、张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国,郑剑,翟同军,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国,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东镇。被执行人郑剑,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翟同军,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张瑞,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籍山西省芮城县。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郑剑、翟同军、张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同军银行存款2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崔保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