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郑剑、翟同军、张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国,郑剑,翟同军,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赵辉国,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东镇。被执行人郑剑,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翟同军,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被执行人张瑞,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籍山西省芮城县。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郑剑、翟同军、张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辉国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同军银行存款2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崔保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