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助力与黄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助力,黄红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423号原告:胡助力,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红日,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胡助力与被告黄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助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助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助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胡助力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莫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