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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7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雷军、雷汝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雷军,雷汝尧,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7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雷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雷汝尧,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7296-2,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世纪商务广场1068号808室。法定代表人:过玉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雷军与被执行人雷汝尧、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委托本院对外委托工作指导小组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P66**号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8月9日,买受人周蕊(身份证号码:)以5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P66**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确认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P66**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蕊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蕊时起转移。买受人周蕊可持本裁定书到嵊州市车管所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