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殷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殷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614号自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556号。负责人王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卢科宇,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殷夫,男,汉族,1972年1月9日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自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以被告人殷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与被告人殷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商丘办事处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