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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陈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陈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73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陈衡,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林俊、周媄孙、余���国、余序林、金承远、陈衡、林长跃、黄筱珍、李小霞九人在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南侧兴良路后占地615.04平方米(地类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建造三座相邻围墙、地坦及花园(现为文苑路10号、12号、14号),陈衡分摊占地68.34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平土监[2004]2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衡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三、对非法占用的68.3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1025.1元。该处罚决定于2004年4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04年4月12日交纳罚款1025.1元。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其他处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予以履行。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平阳县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4]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