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屠根宏与祁永怡、何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根宏,祁永怡,何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屠根宏,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大厦一栋一单元806室。被执行人祁永怡,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三巷21号。被执行人何晓娜,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大什字巷4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52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2920元、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永怡、何晓娜银行存款46762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