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丹诉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506号原告:李丹,女,汉族。被告: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3号湘电依科铂宫0401001号。负责人:陈林。原告李丹诉被告湖南灵伽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丹负担。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