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48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8号。法定代表人:刘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政,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五一工业园涢水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樊伟。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陆伟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陆伟鹏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博源公司以其名下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A×××××)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鄂0106民初5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343.6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2017年7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太白支行向本院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安陆伟鹏公司在该行的账户存款予以了冻结。2017年8月8日博源公司以已与安陆伟鹏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安陆伟鹏公司已付清涉案款项为由,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博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太白支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853元,由申请人湖北博源纺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