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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么顺利与何建录、鲁玉琴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么顺利,何建录,鲁玉琴,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1816号申请执行人么顺利,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何建录,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鲁玉琴,女,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265XXXX。法定代表人何建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么顺利与被执行人何建录、鲁玉琴、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提级执行,依据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207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建录、鲁玉琴、唐山鑫鼎起重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与上述款项等值的财产。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占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