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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育雯与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雯,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622号原告:杨育雯,女,,汉族,住清远市。委托代理人:龙光钊,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洁梅,广东浈阳律��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杨贤凯。原告杨育雯诉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创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育雯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光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江创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育雯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合同,约定由被告拆迁原告位于英德市XX路与XX路交汇处原XXX内第X幢第X层XXX号房,用于开发建设XX大厦,并约定了房屋面积赔偿办法、车房面积补偿办法、违约责任、房产证有关事宜等事项。其中约定被告应在交回迁房给原告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原告,如逾期交房产证一个月以上,被告需每月支付违约金500元给原告。2011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选房确认书,确定被告于当日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4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是被告直至原告起诉前仍未办妥原告的房产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且被告并未为原告装修,根据合同的约定,若原告自行装修,甲方应按照市场普通装修价一次性补偿原告35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产证;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2000元(暂计至起诉前,依约应当计算至办妥房产证交给原告之日止);4、被告支付装修费3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珠江创展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原告杨育雯作为乙方与被告珠江创展作为甲方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需拆乙方的房屋位于英德市XX路与XX路交汇处,原XXX内第X幢XXX号房,乙方回迁房地址:英德市英城镇XX路与XX路交汇处,原XXX内甲方兴建的XX大厦(X幢);乙方自行装修的,甲方按市场普通装修价一次性补偿35000元;甲方应在乙方入住回迁房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乙方,如逾期交房产证一个月以上,由甲方支付每月500元违约金。2011年6月4日,原被告确认原告选定XX大厦X栋XX层X型房,后变更为XXXX号房屋。原告选择自行装修,现在仍未装修好,未入住回迁房。以上事实,原告提供有身份证、被告机读档案资料、《房屋拆迁赔偿合同》、房地产权证、确认书、户口本、相片、收据等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赔偿合同》是在平等自愿情形下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入住回迁房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原告,虽原告至今未入住该房屋,但原告选房至今已有6年时间,原告现要求办证,合情合理,可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确实至今未入住房屋,其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选择自行装修,对于装修补助费35000元可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育雯与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法有效;二、限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杨育雯办理英德市XX大厦X栋XXXX号房屋的产权证书。三、限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杨育雯装修补助费35000元。四、驳回原告杨育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87.5元,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7.5,原告杨育雯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华倩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