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思进、XXX、吴炳根、周小金、拓普克林(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李某,周某,拓普克林(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东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周某,女,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拓普克林(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工业园C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吴某、周某、拓普克林(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书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7赣10**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