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先鹏与赵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先鹏,赵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2276号原告:朱先鹏,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范县。被告:赵力,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朱先鹏与被告赵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先鹏、被告赵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先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力赔偿朱先鹏车辆维修费3720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7日16时许,在范县“快速引线”白衣阁乡范水桥路段,赵力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至由南向北同向行驶的朱先鹏驾驶的临时号牌为豫J×××××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范公交认字【2017】第3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先鹏无事故责任”。被告赵力辩称,同意赔偿朱先鹏的损失,但朱先鹏主张的数额太高,只同意赔偿朱先鹏七八千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7日16时许,在范县“快速引线”白衣阁乡范水桥路段,被告赵力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追尾至由南向北同向行驶的原告朱先鹏驾驶的豫J×××××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范公交认字【2017】第3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先鹏无事故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朱先鹏所有的豫J×××××临号牌小型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处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朱先鹏的具体损失确认为车辆维修费37201元。根据事故责任该损失应由被告赵力承担。赵力辩称的朱先鹏主张的数额太高,只同意赔偿七八千元的意见,因未提供任何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朱先鹏车辆维修费37201元,该款汇至朱先鹏中国建设银行范县支行62×××53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赵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