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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闫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18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闫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牛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福奎人民陪审员  陈汉军人民陪审员  巩联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