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闫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18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闫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牛某某,女,汉族,村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福奎人民陪审员 陈汉军人民陪审员 巩联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