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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巴水明、巴军霞等与舒宗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水明,巴军霞,巴陆军,巴建军,巴海霞,舒宗亮,徐喻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239号原告:巴水明,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原告:巴军霞,女,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巴陆军,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巴建军,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巴海霞,女,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被告:舒宗亮,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徐喻民,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赤壁市人,住赤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负责人: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水明、巴军霞、巴陆军、巴建军、巴海霞诉被告舒宗亮、徐喻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水明、巴军霞、巴陆军、巴建军、巴海霞于2017年8月14日以无法联系徐喻民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宗亮、徐喻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水明、巴军霞、巴陆军、巴建军、巴海霞撤回对被告被告舒宗亮、徐喻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巴水明、巴军霞、巴陆军、巴建军、巴海霞负担。审判员  廖元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秀娟 百度搜索“”